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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集团毕业生办事指南

2017-08-27 02:59:00

一、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要求,对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

1、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即市、县(市、区)人社部门;

2、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即市人社局;

3、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即山东省人社厅。

二、就业报到或实名登记

毕业生离校后,应当持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在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等手续。毕业生报到或者实名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自动确认。

2、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应当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落实用人单位的,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和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服务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实名登记。也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亲友持双方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到现场办理实名登记。

(1)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转情况,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

(2)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迁转情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签转手续。

三、调整与改派

1.调整手续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2)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调整手续。

2.改派手续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山东生源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非山东生源的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改派手续。

(2)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省外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改派手续。

四、其他手续办理

1、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并出具遗失证明说明,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其中:

(1)就业报到证正本原件遗失的,由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遗失证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就业报到证副本(即就业通知书,下同)原件,到山东省人社厅补办;

(2)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持遗失情况说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山东省人社厅补办。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发”。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但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学校核实情况后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印章,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

其中:2003年(含)以后毕业的,由毕业生持加盖学校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2003年以前毕业的,由学校持加盖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原件),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

2、毕业生放弃升学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手续

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升学的,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的,应当向毕业学校提出补发就业报到证申请,由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升学当年9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送山东省人社厅办理;

(2)毕业生在升学当年底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山东省人社厅办理;

(3)毕业生在升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文件,连同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山东省人社厅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升学一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发就业报到证。